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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案例—中纪委再敲警钟!——百余药品遭“统方”,暗做“药代”终被罚时间:2020-04-24

【案例回顾】

4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为相关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再次敲响了警钟:

1998年学校一毕业,王某某便进入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从编外人员到正式员工,一干就是21年。然而,在这21年间,财迷心窍的王某某被欲望拖着一路狂奔,伙同他人贩卖多家医院“统方”数据、甚至冒用他人身份暗做“药代”,收受“统方”好处费和药品回扣共计一千余万元,最终因受贿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14年。

组团拼起“统方”版图

2009年,王某某被调入医院药库,做起了药品采购员,并掌握用药信息、新药进院初核及日常采购权力。2010年,瞅准商机的王某某找到了相熟的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蒲某某,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蒲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收集统方数据,王某某负责售卖,所得好处两人均分。

第一笔“统方”好处费到账后,王某某又打起了“小算盘”。他故技重施,分别和县中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雷某某、县卫健局信息科工作人员李某某结成利益同盟,利用雷某某、李某某职务便利,非法收集并售卖“统方”数据,将“统方”版图扩大到了桐庐10余家公立医院(卫生院),涵盖药品种类达数百种。

暗中做起“药代”生意

2012年,在药品采购岗位深耕多年的王某某对药品采购操作流程已经非常熟悉,且与众多药商接触密切,这让他萌发出做药品销售代理的念头。机缘巧合之下,王某某结识了做橱柜生意的潘某某。此后,两人里应外合,潘某某在台前操作,王某某躲在幕后遥控指挥,成功将几十种药品打入了县第一人民医院,占据了不小的市场份额。

为了规避风险,王某某还一直冒用“徐奇”身份与医药公司、医药代表联系,所有结算款也均直接打到“徐奇”银行卡上,行事极为谨慎隐蔽,从来“不亲自出面、不直接经手”。然而,王某某这种金蝉脱壳的作案手法自以为高明,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狡兔三窟终是作茧自缚。

案例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贩卖医药数据 暗做药代》

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3/t20200330_214460.html

【案例分析】

采购一直是极易发生权力寻租的岗位,尤其是像王某某这样“深耕多年”的采购员,既负责新药准入初审,又与众多药商相熟,还掌握着医院用药信息,可以说是医药销售人员眼中的“香饽饽”。然而,从案例中来看,对于这样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的岗位,医院既没有通过定期轮岗或专项审计来防范舞弊风险,也没有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来加强相关业务领域的管理,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分析,为医院“出谋划策”。

  多管齐下防“统方”

所谓统方,是指对医生处方用药量的数据统计。医药销售人员可以依据统方数据向医务人员发放药品回扣,进行针对性营销。因此,医院应采取多种措施,防止这种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行为。

首先,医院应对医疗数据进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管理规程,明确数据保密范围与期限、授权范围与流程等,尤其是要建立数据信息统计相关授权体系。其中:

 对于需要进行合法“统方”的药房管理人员等,应对其接触到的数据中医生编号、姓名等敏感信息进行遮蔽或加密等,使相关人员无法知晓开药的具体医生。

 对于其他不需要“统方”的人员,如需获取相关数据或进行信息统计,则应经科室负责人、医院信息科等审批通过,并经审计、纪检等部门备案。

对于案例中王某某这样的采购员,不应具有掌握完整、详细用药信息的权限。

其次,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监控,堵住医生医嘱、药房发药、护士领药以及信息科信息汇总等各种“统方”途径:

  一方面,医院应重视信息化投入,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如:对数据库管理员的权限进行严格分级,首席管理员的密码实行分段管理;控制可登录后台数据库的电脑数量,并封闭相关电脑的USB、软驱、光驱等接口,禁止内网与互联网混连;安装反“统方”软件等,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智能检测,及时拦截可疑行为并发出警告。

 另一方面,医院应综合采用多种管理措施,堵好线下的“漏洞”,如:严密管理纸质处方、发药汇总单、病区医嘱单等,当日下班前交药库等统一保存,并实现“双人双锁”保管;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并对医院内部各类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视情节轻重相应记分并给予离岗培训等处理。

医院信息科是发生“统方”的重灾区,与其他途径相比,信息科更易获取准确、完整的“统方”数据,医院尤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背景调查、岗位培训和视频监控等。

  新药准入严审批

对于不在“医院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医院应实行严格的新药准入审批流程,明确规定临床科室、药剂采购科室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等在新药准入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以及申请资格、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内容等。

一般而言,新药申请应由相关临床科室提出,并填写新药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药剂采购等相关科室审核,并按医院授权审批权限报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等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医院用药目录”,作为采购、使用的依据。

新药准入审批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全面考虑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质量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引进的新药应是医院无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和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或与同类药品/制剂相比有更好的疗效和安全性,或药效价比原有规格更安全、方便、经济。严禁通过引进相同给药途径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其它剂型,替代临床已长期使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低廉的药品,防止出现案例中将几十种药品“打入”医院的情形。

同时,医院应建立新药引进质量监测评估机制,由临床、医务等相关部门提出临床疗效评估或用量评估以及试用期限。在试用期限内,药剂采购科室根据临床使用部门反馈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结合新药引进情况,适当调整同类药品的品种、规格、采购数量,对反映不良的药品予以淘汰。

此外,医院还应加强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评价管理,对于曾“围猎”医院工作人员或试图“统方”的供应商,应将其相关行为纳入供应商准入评估、定期评估中,不予准入、及时淘汰,甚至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医院采购。

【总结】

随着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医药行业中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已逐渐减少,但与此同时,医院仍不能松懈,而应在改革的浪潮中“苦练内功”,完善、提升药品管理,持续推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不断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